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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简介 :::注册BVI公司的优势 :::BVI公司注册服务内容

注册BVI公司的优势

《国际商业公司法》

    根据已通过但未颁布的《国际商业公司法》(二零零三年修订版),公司必须把董事名册的正本或副本备存于注册办事处。虽然法例订明公司可以选择是否把董事资料放在公司注册处,但董事的详细资料毋须接受公众查阅。公司的股东人数最少为一名,可发行不记名股票。《国际商业公司法》(二零零三年修订版)颁布后,不记名股份证书必须由认可的监管人持有。公司毋须呈递周年报表或经审计帐目,亦毋须召开周年大会。
 

选择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理由

BVI(英属维尔京群岛)是政治、经济和贸易环境非常稳定的地方
有良好的金融法律设施,方便建立各种金融机构或基金会的成立与发展
政府保护股东利益,不需要公布受益人身份
当地政府为了鼓励经济发展,吸引外资,一个人可以完全拥有一家有限公司
政府为各企业提供私隐保护,董事资料绝对保密
低税率,岛屿国际有限公司所受的税务管制非常少
不需核数师报告,只需保留资料反映经济状况即可
在外地经营所得利润无须交利得税,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岛上企业在世界各地均可开立银行帐户
后续服务简单,保密性极强,免税,政治经济环境稳定,便于融资上市

 

BVI公司注册的要求

构成:只有一个申请者(注册代理)即可成立海外离岸公司。
注册资金:标准资金为美元50,000元,分为50,000股,每股为美元1元;实际资本一般为一股有或没有面额的股份。
董事:一个或多个董事,可以是法人实体或自然人,而且没有国籍限制。
董事会秘书:委认秘书虽不是强制的,但政府建议这样做。
董事会议:董事可在任一国家举行会议,或通过代理参加这样的会议。
股权:董事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不是公司股东。
注册地址:注册地址必须在英属维尔京群岛

公司名称:起名较自由,不论注册资金大小,允许公司名称含有国际、 集团、控股、实业、投资、学院、协会、中心、研究所等字眼;但公司名称必须以Limited、Corporation、Incorporated、Societe处Anonyme或Socieded Anonima或上述字眼之缩写作结束语。公司名称不能使用Assurance、Bank、Chartered、Cooperative、Imperial、Insurance、Municipal 、Royal或Trust等字眼,除非得到特别批准。维尔京政府为了吸引中国投资者,中国公司申请人还可以注册中文公司名称,方便在中国使用。不过,注册中文名称会增加大约100美元的费用。
公司印鉴: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必须有自己的公司印鉴,并且公司印鉴的式样需上报公司注册署
税收:免除任何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以外从事的经营活动及商业活动的税收,不必缴纳当地任何税项。
牌照费:
牌照费随着注册资本的增加而增加,下表详例各注册资本之牌照费:

 
  注册资本(美元)   政府牌照费
  少于50,000   300
  多于50,000   1,000
  少于50,000,而且其中一些股票是没有面额的股票   350

一般信息

    英属维尔京群岛,又名英属处女岛 (British Virgin Islands -- BVI)位于大西洋和加勒比海之间,位于波多黎各以东100公里,与美属维尔京群岛毗邻。英属处女岛,由50个岛屿组成,面积153平方公里,大约15个岛有人居住,其中最主要岛屿是占地54平方公里、拥有19,000人口的Tortola,首都也是岛上的洛德镇(Road Town)。

    英属维尔京(BVI)群岛是一个自治管理、通过独立立法会议立法的、政治稳定的英属殖民地,它已经成为发展海外商务活动的重要中心。

    该岛的两项支柱产业为旅游业及海外离岸公司注册。世界众多大银行的进驻及先进的通讯交通设施使英属维尔京群岛成为理想的海外离岸金融中心。目前,已有超过250,000个海外离岸公司已在英属维尔京(BVI)群岛注册,这使BVI成为世界上发展最快的海外离岸投资中心之一。

    美元的使用在英属维尔京(BVI)群岛已成为合法的,当地的官方语言为英语。
 

英属处女岛(BVI)的相关法律信息

    英属处女岛(BVI)由西班牙人于1493年所发现,在1666年被英国征服纳入殖民地管辖前,由荷兰人开发。英属维尔京(BVI)群岛系英国皇家殖民地,直接由英国伦敦政府管辖,除了有一位代表英国的总督外,群岛拥有独立自主权且议会完全由岛民组成,根据1967年当地宪法重新拟定后,当地政府享有相当大之自主权,赋与当地总督及议会之行政及管理权力。法律根据英国法律制度订定。

    英属维尔京(BVI)群岛早在国际商业公司法生效于一九八四年之前已经成为金融中心。当地政府在一九八四年已制定法例,让英属维尔京(BVI)群岛可以满足国际商业社会日益增加的需求。公司法制发展的里程碑是一九八四年制定的国际商业公司法,该法制已证明受到国际商业社会的欢迎,令英属维尔京(BVI)群岛现时成为全球其中一个最为显著的离岸金融中心。

    其后,当地政府发觉有需要给国际商业社会制定更为广泛的法制,以方便他们提供离岸金融服务。在完成法制检讨计划后,便先后在一九九三年修改一九六一年制定的受托人法则,以及在一九九六年制定合伙法及互惠基金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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